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第二编 特殊劳动关系
第一章 高校实习生的劳动权益保护
冯浩彬与中山市凯辰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7)
?【案情简介】
原告:冯浩彬,男,199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中山市凯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从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亚楠,该公司员工。
原告冯浩彬诉被告中山市凯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辰电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惠楠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浩彬,被告凯辰电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亚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浩彬诉称:
1.原告冯浩彬从入职时起与被告凯辰电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1)原告冯浩彬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原告冯浩彬入职时已年满21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仅规定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外。因此,即使原告冯浩彬是学生身份也并不限制原告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群体。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规定仅适用于在校生勤工助学的行为,并不能由此否定在校生的劳动权利,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