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绝对维护“经济私有制度”。希特勒曾几次对大工业巨头们强调,“经济生活的建立是根据成就、人格价值的概念以及人格的权力”,因而证明私有财产是有正当理由的。1930年5月,当奥托·施特拉塞尔(Otto Strasser,1908—1975)及其支持者要求实施工业国有化时,希特勒斥责“这会是德国经济的毁灭”。他强调,“资本家通过他们的能力发迹,繁荣到顶点……这仅仅再次证明他们是高等种族——他们拥有领导权”。当施特拉塞尔问他将怎样对待克虏伯家族时,希特勒的回答是:“只有当人们不能为了民族利益行事时,那时——而且只有那时——国家才可以进行干预。”法西斯主义追求“一元”性的绝对统治,从这个意义上说,法西斯国家必然要对经济生活实施强有力的干预。然而,由于希特勒曾经发表过上述谈话,因而纳粹政权一直视所有权为禁区,改用较为低级或粗野的手段来干预经济生活。
第二,希特勒强调,“没有剑,就不可能有经济政策,没有权力,就不可能有工业化”。“在德国,往往是在政治力量高涨的时候,经济情况才开始改善;反过来,往往在经济成了我国人民生活中唯一内容,窒息了思想力量的时候,国家就趋于崩溃……从来没有一个国家是靠和平的经济手段建立的。”德国必须“获取新的土地”,“避开一切世界工业和世界贸易政策的尝试,代之以集中一切力量,旨在为它的人民在下一世纪的分配获得一块立足的生存空间开辟出一条生存之路”。